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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通告[2009]6号
【颁布时间】 2009-03-13
【实施时间】 2009-03-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排污单位进行限期治理和拆除废弃烟囱的通告(2009)


  为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治污减排部署,推动《长春市2009年民生行动计划》实施,集中整治烟尘污染,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单位进行限期治理、对废弃烟囱进行限期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期治理范围
  
  (一)市区内锅炉烟尘排放浓度、烟气黑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长春市第六十八中学、长春东航材料保护研究所等单位(名单见附录一)。
  
  (二)锅炉已经停用、拆除,但烟囱尚未拆除的长春市材料试验机研究所、长春市蔬菜公司等单位(名单见附录二)。
  
  二、限期治理要求
  
  (一)烟尘排放浓度、烟气黑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锅炉,必须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规定的治理措施进行治理。
  
  (二)锅炉已经停用、拆除的单位,必须按要求自行拆除废弃的烟囱。
  
  三、限期治理时限
  
  (一)生产锅炉必须在8月31日前治理完毕。
  
  (二)采暖锅炉必须在9月30日前治理完毕。
  
  (三)废弃烟囱必须在12月31日前拆除完毕。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通告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榆树市政府、德惠市政府、九台市政府、农安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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