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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治污减排部署,推动《长春市2009年民生行动计划》实施,集中整治烟尘污染,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单位进行限期治理、对废弃烟囱进行限期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期治理范围 (一)市区内锅炉烟尘排放浓度、烟气黑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长春市第六十八中学、长春东航材料保护研究所等单位(名单见附录一)。 (二)锅炉已经停用、拆除,但烟囱尚未拆除的长春市材料试验机研究所、长春市蔬菜公司等单位(名单见附录二)。 二、限期治理要求 (一)烟尘排放浓度、烟气黑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锅炉,必须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规定的治理措施进行治理。 (二)锅炉已经停用、拆除的单位,必须按要求自行拆除废弃的烟囱。 三、限期治理时限 (一)生产锅炉必须在8月31日前治理完毕。 (二)采暖锅炉必须在9月30日前治理完毕。 (三)废弃烟囱必须在12月31日前拆除完毕。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通告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榆树市政府、德惠市政府、九台市政府、农安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