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陕价价发[2011]95号
【颁布时间】 2011-07-11
【实施时间】 2011-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3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整顿规范我省电价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整顿规范我省电价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价发〔2011〕9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各有关电厂: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电价管理政策,规范我省电价秩序,充分发挥电价调控政策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作用,加大对电价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131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取消优惠电价政策

  

  (一)按照国家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要求,我省已取消了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电网企业及各类用电企业要严格执行我省目录电价及相关规定。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电网企业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制定调整电价管理政策,自行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措施。

  

  (二)大用户直供电试点应按照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进行规范。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规定电力直接交易的对象和电价标准。未经国家三部门联合审批,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按价格违法行为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政策

  

  (一)统调机组上网电价管理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规定,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所有上网电量一律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上网电价。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国家规定的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其中,水电按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风电、光伏发电及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

  

  (三)对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电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与受端电网企业协商确定送电价格。

  

  (四)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地区不得自行改变峰谷电价的时段和电价标准。未按规定执行的,按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三、严格执行燃煤发电机组脱硫上网电价政策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规定,凡符合环保规定建设并运行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其全部上网电量执行我局批复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的,已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加价;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我局商环保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二)享受脱硫加价的发电企业必须保证脱硫设施正常运行,未同步运行脱硫设施的,由我局扣减发电企业脱硫电价款并上缴财政,其他部门或电网企业不得扣减。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投运率在80%以下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

  

  (三)考核发电企业脱硫设施投运率按年度进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省级环保部门应会同省级电网企业每月计算辖区内各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月投运率,于每月初报我局。我局根据省级环保部门和电网企业所报的各月份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计算年度投运率,于次年初根据年度投运率扣减脱硫电价,并向社会公告所辖地区各燃煤机组上年度脱硫电价扣减及处罚情况。

  

  四、加强对电价政策的监督检查

  

  (一)各地物价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电价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擅自出台优惠电价措施,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规定的地方和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电网企业依据越权文件规定实施的优惠电价措施,要予以严肃处理。对相关优惠金额部分按无违法所得给予相应罚款处理;对因实施优惠电价而压低上网电价的金额,要依法退还有关发电企业或收缴财政。电网企业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发电企业脱硫电价款,对电网企业自行扣减脱硫电价款的,作为变相压低上网电价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并给予相应罚款。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