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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根据安监总煤调〔2007〕5号文件有关规定,国有重点以外的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经理)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分管副矿长(副经理),暂扣其安全资格证书,参加安全资格复训合格的,发还安全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予以吊销;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的煤矿企业矿长(经理)和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副矿长(副经理),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四、加大安全培训检查和处罚力度 (一)煤矿企业必须依法组织管理人员、特种专业人员和从业人员参加相应安全培训。 (二)要将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及煤矿包保人员和驻矿督察员包保内容,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培训。 (三)五职矿长不得一证多岗,持证人员劳动关系变动,须到省级煤监机构行政许可窗口备案;煤矿特种作业持证人员不得一证多岗,持证人员劳动关系变动,所在企业须报所在县级安监部门和所在地煤监机构备案。 (四)煤矿企业有以下行为,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 2.未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 4.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或骗取安全资格证书。 (五)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〇一一年七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