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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1]55号
【颁布时间】 2011-07-09
【实施时间】 2011-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3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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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城乡管委: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对火车站、飞机场、长途汽车站等客流集散地非法揽客广告牌进行清理,对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区域违反有关规定的残疾人代步车辆进行查处。

  

  (五)市工商局: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加强城市客运和道路(水路)旅客运输企业监管,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六)市安监局:履行道路(水路)旅客运输安全综合监督职能,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旅客运输企业和运营车辆。

  

  (七)市残联:履行残疾人管理服务职能,对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营运情况进行摸底,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配合公安、交通、各区做好残疾人车辆整治工作。协调公安、财政等部门研究解决残疾人代步车辆和残疾人就业问题,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八)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认真做好辖区范围内打击非法营运工作。

  

  (九)火车站、飞机场、长途汽车站:配合相关部门对涉嫌从事非法营运和违规经营车辆进行清理打击。

  

  (十)太原电视台、太原日报社:及时宣传报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动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曝光非法违规经营行为,引导群众自觉拒乘非法营运车辆,营造打击非法营运的强大舆论氛围。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召开全市专项整治行动动员会,安排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舆论宣传,公布举报电话,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查清本地区非法营运活动基本情况,明确打击非法营运工作重点,为实施集中整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至11月30日)。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火车站、飞机场、长途汽车站、公交场站、大型商业区等客流集散地非法营运行为进行集中查处和清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和非法营运组织。各县(市、区)按照统一部署,对辖区内非法经营和违规运营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1日至31日)。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和整治效果进行检查验收,总结工作,研究建立打击非法营运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及联合执法制度,为标本兼治、巩固成果奠定基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和行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营运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二)加强宣传,强化监督。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行动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教育引导群众和从业人员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行为,营造净化交通运输市场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曝光非法营运案例,畅通投拆举报渠道,建立工作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完善打击非法营运监督网络。

  

  (三)依法治理,严厉打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打击重点,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具有团伙甚至黑恶势力的非法营运行为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对非法经营企业一律取缔,对非法营运车辆一律按上限处罚,对达到报废期车辆一律依法没收销毁,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沟通,健全制度。一是建立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有关问题。二是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每周向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报告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并果断处置,重要事项专题报告。三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之间加强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长效机制,把打击非法营运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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