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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查堵原煤进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开展查堵原煤进城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乌鲁木齐市开展查堵原煤进城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鲁木齐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0-2014年)》和《关于划分乌鲁木齐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批复》(乌政办〔2010〕213号),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查堵原煤进城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查堵原煤进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李宏斌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占清担任,成员由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环保局、市建委、市经委、市工商局、市煤炭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综合考核办、市执法局、市质监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张新友担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赵世英、市建委副主委吴亚东担任,成员从市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污控中心和相关区环保局抽调组成。 二、工作原则 (一)禁止原煤运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原煤。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格实施热电并网和清洁能源改造政策。 (四)对特殊用煤单位,确因生产工艺需要,并具备防止污染技术条件的,经市环保局依法批准后方可运入。 (五)对城市低保户,确需使用燃煤的,由各区负责配送洁净煤产品。 (六)对基础设施不到位,确需使用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定价并定点销售,差价由市人民政府补贴。 三、职责分工 (一)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负责制定本辖区查堵原煤进城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辖区内环保、公安交警、执法、质监等相关部门成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原煤进城的查堵工作;负责在辖区内合理布设检查点及配套设施。 (二)市环保局。 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查堵原煤进城工作;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及具体工作措施;负责及时向新闻媒体发布查堵原煤进城工作的相关信息,定期公布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营造良好氛围;负责牵头组成查堵原煤工作巡查组,采取不定期巡查、交叉检查、相互监督检查及年终考核等方式,检查、督导、考核各相关区、部门查堵原煤进城工作开展情况及各值勤点工作落实情况。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擅自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运入、存放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个人、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与市环保、市执法部门共同做好原煤进城的查堵工作;具体负责拦截擅自拉运原煤进城的车辆。 (四)市执法局。 配合、协助市环保、公安交警、质监部门共同做好查堵原煤进城工作。 (五)市质监局。 与市环保、交警、执法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查堵原煤进城工作;具体负责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必要时进行监督抽样。严禁不符合《乌鲁木齐城市用煤》(db65/032-2008)相关标准的煤炭产品进城。 (六)市煤炭局 负责做好市属各大煤矿的源头控制,严禁各煤矿向禁燃区范围内的用煤单位和个人售煤;负责洁净煤产品的充足供应,确保中心城区燃煤用户洁净煤产品足量供应。 (七)市工商局。 负责依法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原煤销售、储运等违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 四、实施步骤 (一)查堵原煤进城工作从2011年6月底至2012年5月底。 (二)每个检查点由各相关区抽调环保、交警、执法、质监等部门人员组成,实施24小时昼夜检查。同时,市环保局结合实际情况,布设若干个流动检查组,负责对全市各供热站煤炭使用、各执勤点查堵原煤情况进行随机督察、巡查。 (三)根据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期划定范围,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米东区在进入禁燃区的主要路段,设立10个查堵原煤进城工作检查点,并配套建设临时办公设施。各检查点具体分布如下:1.乌拉泊检查点(天山区);2.仓房沟路口检查点(沙依巴克区);3.西山路检查点(沙依巴克区);4.苏州路西延检查点(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5.迎宾路口检查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6.乌五公路检查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7.河滩路-河南路立交检查点(水磨沟区); 8.七道湾路检查点(水磨沟区);9.米东大道-林泉路口检查点(米东区);10.米东大道-七道湾路口检查点(米东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