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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建管[2011]60号
【颁布时间】 2011-07-06
【实施时间】 2011-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4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般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般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建管[2011]6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66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安委〔2011〕20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般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一般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严肃查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促进事故防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2 号),并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66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安委〔2011〕20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为“工程”。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一般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以下简称“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是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限期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制度。

第二章 范围和主体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66号)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工程一般事故的查处挂牌督办。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一般事故的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督办建议。一般事故发生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提出挂牌督办建议,并报厅领导审定。

  (二)下达督办通知。挂牌督办建议经厅领导同意后,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名义向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般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

  第七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事故概况;

  (三)督办事项;

  (四)工作要求。

  第八条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及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下列事项:

  (一)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提出意见;

  (二)依据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企业给予吊销资质证书或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对违法违规人员给予吊销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或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罚款等处罚;

  (三)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处罚权限不在本级或本地的,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日内向有处罚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上报或转送事故事实材料,并提出处罚建议;

  (四)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其它有关工作。

  第九条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一般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查处挂牌督办事项。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要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工程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事项后,要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书面报告,并附送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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