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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定;室内外消火栓是否正常好用;消防水泵结合器是否好用;在建工程的临时消防供水是否正常可靠。 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是否运行正常;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检测制度是否落实;消防电梯功能是否正常;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值班人员是否经培训持证上岗。 8.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疏散和灭火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专项整治措施 (一)对依法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场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二)对公共娱乐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能当场拆除的立即拆除,不能立即拆除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人员密集场所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现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的装修装饰材料送自治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分样抽检。 (三)对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以及搭建临时建筑占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消防登高面等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恢复或拆除,逾期不改的强制拆除,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实施拘留;对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四)对自动消防设施存在故障或未进行年度技术测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业;对擅自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 (五)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应急照明设施与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六)对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七)对公众聚集场所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 (八)对地下建筑用途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对在建工程临时消防供水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对公众聚集场所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其经营管理人员依法进行拘留。同时,文化、工商部门应根据公安消防部门下发的法律文书,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009年5月1日后,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按新修订的《消防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从2009年3月4日起至9月15日,分排查摸底、重点整治、全面整治、督查验收四个阶段展开。 (一)排查摸底阶段(3月4日至3月20日)。 各区(县)要成立“天山霹雳”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消防、安监、文化、工商、建委及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检查组,对辖区整治范围内公众聚集场所、在用及在建高层和地下建筑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一是集中清理核查,摸清底数,对所有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在建高层建筑等逐一排查登记造册(见附件4、附件5、附件6),建立台帐,全面掌握单位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自动消防设施完好及维护保养情况,重点工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二是对单位消防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未取得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上岗作业的,要将其纳入年度社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对操作人员虽经培训但不熟悉设施操作程序的,要督促单位委托消防设施生产、维修、检测企业对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单位消防设施管理正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日常检查测试方法和火灾处置程序。 (二)重点整治阶段(3月21日至4月20日)。 对第一阶段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各区(县)要依法督促整改。一是对单位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未进行年度技术测试的,要责令其在4月20日前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二是对于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要严格按照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跟踪督办等工作程序,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并于3月底前将第一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上报乌鲁木齐市“天山霹雳”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是对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消防、安监、工商、文化、建委等部门成立验收小组,对各区(县)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实地抽查数量不少于辖区公众聚集场所总量的20%。对检查验收发现隐患整治不到位、措施不力的区(县)和单位,将在新闻媒体予以通报,并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检查验收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对所抽查单位要全部填写检查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