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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4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效能投诉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行政效能投诉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行政效能投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太原市行政效能投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效能、推进勤政廉政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太原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本市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单位,(以下简称被投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有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均可依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四条  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坚持分级负责、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级行政效能监察投诉机构受本级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监察投诉机构负责受理日常行政效能投诉;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工作;未设立效能投诉机构的单位,行政效能投诉工作由本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监察投诉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投诉;

  (二)组织调查、协调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调查处理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对行政效能投诉工作进行督导考评;

  (四)汇总通报行政效能投诉情况,研究提出提高行政效能的建议意见;

  (五)向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上级行政效能监察投诉机构报告本级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行政效能投诉有关事项。

  

  第七条  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监察投诉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理并调查处理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二)协调涉诉部门或指定牵头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查处;

  (三)要求被投诉单位或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提供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要求被投诉单位或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对造成的危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五)要求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市政府行政效能监察投诉机构提出的处理建议,并上报结果;

  (六)提出查实的行政效能投诉事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理建议。

  

第三章 投诉人权利义务


  第八条  投诉人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进行投诉:

  

  (一)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虽受理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三)对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解答、不受理、不办理,拒绝履行职责的;

  (四)申请人申请办理事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办理单位不一次性告知的;

  (五)未按规定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标准、时限、条件的;

  (六)对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有关资料损毁、丢失或泄密的;

  (七)违反规定强行指定中介机构、企业、产品的;

  (八)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指定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吃拿卡要”的;

  (九)履职过程态度生硬粗暴、故意刁难,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十)向社会公开的举报投诉服务热线电话工作期间无人接听的;

  (十一)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

  

  第九条  以下投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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