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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编制和管理,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国有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国有投资工程,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修缮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国有投资工程发承包。 第四条 国有投资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投标人或承包人应当是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机构或企业;实施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应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分包单位。 预选承包商是指通过国有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定,列入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级预选名录内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机构或企业。 第五条 委员会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预选承包商的评审。预选承包商管理的日常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预选承包商名录实施分类管理。设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类别,各类别按专业分成若干个组。 第七条 委员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审定预选承包商名录,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每次不应少于30家。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国有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机构或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三)已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无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记录; (五)近3年内在广西有与申请类别相对应的工程业绩。 第九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一)有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三)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近3年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五)近3年内在广西完成的与申请类别相对应的工程业绩证明复印件(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意见书等); (六)其它需提交的资料另行说明。 凡提供复印件的资料,均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条 委员会对预选承包商综合实力、经营状况、诚信等级、工程业绩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录取方式为:设定综合评分的合格分数线,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企业为入选企业。 第十一条 每年评审办法由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之前根据当年建设工程需要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受理申请、审查、公布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委员会每年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预选承包商评审条件及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发出预选承包商申请通知,并在广西建设信息网上公告15天。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三)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初选名单后,在广西建设信息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可向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委员会依法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