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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建管[2011]59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4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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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示期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在广西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  承包商在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预选承包商名录;已列入名录的,给予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处理,且两年内不予受理其升级或重新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

  

  (一)在申请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分包商工程款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经有关部门认定,在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或因严重质量事故造成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四)存在行贿、受贿、围标、串标、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五)存在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

  

  (六)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

  

  (七)不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履约评价结论为不合格2次的。

  

  (九)拒绝参加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的。

  

  (十)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清出名录和递补的承包商名单在相关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以外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的。

  

  (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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