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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嘉兴市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建设的批复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建立矿业权交易中心问题的情况报告》(嘉土资〔2011〕2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市采矿权出让交易工作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精神,原则同意你市不建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二、自2011年11月1日起,你市及所辖县(市)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出让,由登记机关委托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