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医管医疗便函[201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7-28
【实施时间】 2011-07-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4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医管司关于遴选肿瘤病理远程会诊试点工作省级会诊中心及会诊专家的通知


  

卫生部医管司关于遴选肿瘤病理远程会诊试点工作省级会诊中心及会诊专家的通知

  (卫医管医疗便函〔2011〕122号)


  

  辽宁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医管(医政)处,部属(管)医院:

  

  为提高市、县级医院病理诊断水平,我部于2010年9月启动了肿瘤病理远程会诊(以下简称病理会诊)筹备工作。根据工作安排,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质控中心负责有关病理质控工作,通过评估确定省级会诊中心及病理会诊专家。现就遴选省级会诊中心及会诊专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方法

  

  (一)试点省(区)三级甲等医院向省(区)卫生厅医管(医政)处申请推荐报名,参加网上评估,该院病理科应具备不少于3名副高级职称以上医师(副高级职称医师必须任现职满三年,已独立签发5000例以上病理诊断报告)。

  

  (二)部属部管医院直接向我司申请。

  

  (三)中华医学会病理学分会现任与往届常务委员,报送病理会诊专家资格认证表格(见附件1)后,免试获得病理会诊专家资格。

  

  二、评估形式

  

  采取网络在线阅片答题形式进行。

  

  三、评估时间

  

  2011年8月10日至8月15日。

  

  四、评估流程

  

  (一)各试点省(区)卫生厅医管(医政)处于2011年8月4日17:00前将《病理会诊专家评估报名表》(见附件2)传真至我司医疗处,同时邮寄原件。我司收到报名表后通过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向报名医师发送登录网址、帐号和密码。

  

  (二)报名参加评估的医师可在评估网站开放时间内,按照通知的时段答题。

  

  (三)评估结束后,我司将直接向参与评估的医师反馈评估结果,根据总体评估结果确定省级会诊中心。

  

  五、其他事项

  

  (一)请参评医师请确保评估当日设备状态良好、网络通畅。

  

  (二)参评医师可登录预评估网站了解操作方法:进入网址,点击页面右侧“远程教育与考核中心”,进入“专家考核”,各自使用发放的帐号、密码登录,进入“新试卷”中的“测试试卷”进行操作练习。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答题的视为自动放弃。

  

  联 系 人:医管司医疗处 范晶、郭江伟、杨农

  

  联系电话:010-68792776、010-68792791

  

  传真:010-68792790

  

  附件:1. 病理会诊专家资格认证表

   2. 病理会诊专家评估报名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病理会诊专家资格认证表

  

医院名称

 

联系电话

 

申报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专家姓名

性别

职称

办公电话

传真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是否往届或现任中华

医学会病理学分会常委

 

 

 

 

 

 

 

 

 

 

 

 

 

 

 

 



  

  附件2:

  病理会诊专家评估报名表

  

医院名称

 

联系电话

 

 

申报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报考人姓名

性别

职称

办公电话

传真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