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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发评价[2011]99号
【颁布时间】 2011-07-26
【实施时间】 2011-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4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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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深化财务信息系统应用管理。财务信息系统只有投入使用才能有效发挥促进企业规范管理、提升管理能力、提高管理效率的作用。各中央企业应当克服“重建设、轻应用”的倾向,切实抓好系统的应用管理。对已经具备上线运行条件的系统或模块,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投入使用,做好数据迁移和系统初始化工作,确保数据资料连续完整和系统正常运行,并加强系统的应用培训和运行维护,定期对系统的软硬件及网络环境进行检测,对数据进行同城和异地灾备,并根据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新需求,持续改进与优化,增强系统的适应性、扩展性和安全性。系统应用过程中,应当做到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的深度融合,防止信息孤岛和业务系统外循环。

  

  六、强化财务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财务信息化是现代信息技术与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跨专业领域的复合型人才是做好财务信息系统建设实施、稳定运行与深化应用的重要保障。中央企业在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中,应当高度重视财务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设立相应机构和专门岗位,配备既懂财务又掌握信息技术的专业人才,充实人才队伍力量,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创建有利于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确保人才队伍稳定。

  

  七、认真做好财务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财务信息系统存储了企业经营活动形成的大量财务与业务数据,安全保密至关重要。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委有关信息安全保密规定及技术规范,要从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安全技术等方面,在系统规划设计、建设实施与运行维护全过程中,贯彻安全保密要求,加强安全保密管理,做到保密工作与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企业应当选择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相关安全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系统开发、项目实施和运行维护,并签订保密协议,信息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保密测评。

  

  国资委将开展对中央企业财务信息化工作的分类指导,加强交流与培训,建立中央企业财务信息化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财务信息化水平评价体系,逐步开展中央企业财务信息化评价工作,评价结果通报中央企业,并纳入国资委信息化水平评价体系。各中央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财务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和总结,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报送评价总结报告,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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