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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7-21
【实施时间】 2011-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4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核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海区渔政局:

  

  自2010年7月以来,根据《农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0〕27号)精神,各地渔业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做好下一步“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核评审工作,现将考核评审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依照方案开展考评推荐工作。

  

  农业部联系人:渔业局 朱宝颖

  

  联系电话:010-59192954

  

  传真:010-59192929

  

  电子邮箱:boffad@agri.gov.c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系人:监管二司 颜彬

  

  联系电话:010-64463012

  

  传真:010-64464005

  

  电子邮箱: yanb@chinasafety.gov.cn

  

  附: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核标准(沿海)

  

  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核标准(内陆)

  

  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评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核评审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0]27号)文件要求,为做好“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核评审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考评范围

  

  考评范围为沿海和内陆重点渔业县(包括县级市、区,下同),重点渔业县应具有以下特点:渔业是当地农村经济的重点产业,渔船数量多,从业人员多,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任务重。

  

  二、考评内容

  

  当地政府和基层管理组织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是否重视,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是否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健全,监管人员、经费和装备建设是否保障有力;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监管工作是否有序开展;宣传教育是否广泛深入,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渔业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得到落实,各项管理指标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渔业管理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否有所创新,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具体考评内容及计分标准参见《农业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0]27号)和本工作方案附件1:《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评标准》(沿海)、附件2:《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评标准》(内陆)。

  

  三、考评组织和工作安排

  

  考评工作分为申报审核、初评推荐、复评公示三个环节。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组成“平安渔业示范县”考评工作组,负责辖区内“平安渔业示范县”的考评推荐工作。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成“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复评工作组,负责“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复评工作。考评以书面审查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实际,考核评定省级“平安渔业示范县”,在此基础上推荐“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建议名单。

  

  (一)申报审核

  

  2011年8月1日至8月31日为申报、审核阶段。由各参评县人民政府组织申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至本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申报表(格式见附件3);

  

  2.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核自评表(格式见附件1、2);

  

  3.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申报综合材料,包括渔业发展概况、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对照创建内容和标准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和“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等(相关材料扫描后刻成光盘上报,不需报送纸质文件)。

  

  如参评单位近两年内发生重大以上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自动取消参评资格。

  

  (二)初评推荐

  

  2011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为初评、推荐阶段。省级考评工作组根据各地申报情况,采取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初评,提出推荐意见,9月30日前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至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推荐数量根据各地机动渔船数量和水产品产量确定(以2011年渔业统计年鉴数据为准)。沿海省(区、市):机动渔船数量在4万艘以上的,推荐数量不超过4个;机动渔船数量在1万艘以上的,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其余不超过1个。内陆省(区、市):机动渔船数量在1万艘以上的,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其余不超过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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