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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法规[2011]725号
【颁布时间】 2011-07-21
【实施时间】 2011-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4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机构名称及性质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机构名称及性质通知》的通知

  (国资法规〔2011〕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近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机构名称及性质的通知》(深府〔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通知》明确将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更名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性质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调整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这一变化,是坚持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和原则,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各地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各地国资委要认真学习借鉴深圳经验,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抓住“十二五”有利时机,加快完善地方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工作座谈会精神,把指导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坚持国资委直属特设机构性质,准确把握特设机构的职责边界。对出资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尽职尽责不缺位;对指导和推动监管企业的工作,有据有度不越位;对协助政府其他部门的工作,做好配合不错位。要坚持将出资人职责与面上监管职责有机结合起来,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同时,认真履行好面上监管职责,努力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推上新台阶。

  

  请各省级国资委将此文件转发到地市级国资委,贯彻落实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联系人:朱晓磊任雅林

  

  联系电话:(010)63193157,6319329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调整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机构名称及性质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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