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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07-25
【实施时间】 2011-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4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12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各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加快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进程,自治区文化厅、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意见

  (自治区文化厅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文化惠民工程,逐年增加对我区文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尤其是自2010年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党委(扩大)会议召开以来,国家文化部等有关部委和19省市在我区开始实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文化惠民项目建设,仅我区南疆三地州行政村文化室和社区文化室新建项目一项,国家总投资达8.6亿元。“十二五”期间国家还将启动我区地州(市)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建设项目,总规划国家投资8亿多元。为新疆文化建设加快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为不断加强我区基层文化阵地建设,满足各族群众精神文化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2008年以来,文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继共同出台《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文化馆建设标准》、《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进一步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乡(村庄)规划。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地理位置、人口密度、周边环境、交通条件、项目构成与选址、总体布局、人流、书流、高度取向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就各级公共文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文本编制情况和赴筹备实施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文化活动中心实地调研情况来看,我区各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集中体现在项目建设没有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编制城镇总体规划、乡(村庄)规划时,未能严格按《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村镇规划编制办法》中要求的“文化设施用地为强制性内容,必须纳入总体规划”执行。造成选址在远离城市中心的区域,特别是多数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内在使用功能需求设计方案确定前未征求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致使建成的设施有的不能为群众提供就近便利快捷的服务,有的功能不完善,活动内容单一,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功能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加速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以国家和自治区推进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免费开放为契机,全面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应享有的文化基本权益,现就今后我区公共文化设施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基本原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社会需求,明确发展目标,依据服务人口配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功能优先、高效服务的原则,以经济适用、安全环保、节能降耗为基础,统筹规划与建设,兼顾运营与管理,量力而行、合理投资。

  二、公共文化设施规划和建设要求“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按照体现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依循“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继续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实现地市级公共文化设施的有效覆盖,特别是已明确实施的地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建设项目,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部达到国家标准。文化设施是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之一,是各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之一,在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镇近期建设规划等各层次规划制定中,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要求,明确文化设施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市、县文化部门应当参与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确定的公共文化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同时,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共同编制文化设施专项规划,在新区建设时,应当依据城镇总体规划要求优先安排文化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在旧区改造中,要加强对现有文化设施的保护,改变其用地性质或拆除须征得文化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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