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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07-25
【实施时间】 2011-07-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4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文化厅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公共文化设施项目设计方案审核要求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前,地州(市)级公共文化设施新建、改扩建项目,各地文化部门须将功能使用设计方案报自治区文化厅征求意见。县(市)、乡、村级公共文化设施新建、改扩建项目,须将建设功能使用设计方案报地州级文化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确保项目严格按《图书馆建设标准》、《文化馆建设标准》执行,功能设计合理,使广大群众能充分享受其应享有的文化权益。

  四、严格执行国家明确实施的各类建设和用地标准针对我区地州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项目建设,地州级文化部门要严格按照文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2008年颁发的《图书馆建设标准》、《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文化馆建设标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要求进行对应项目的选址和设计并做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中要考虑到项目所在城市的服务人口、现有馆舍面积、主体设施建设年代,并及时征求自治区文化厅和发改委意见,经审批通过后,上报国家争取资金补助。县(市)、乡、村级图书馆、文化馆(站、室)项目建设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明确的建设和用地指标,参照地州级图书馆、文化馆项目建设要求执行,报地州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发改委征求意见。地州(市)级和县级博物馆项目建设除考虑上述因素外,还要考虑到馆藏文物主要类型、拟展示主题以及与主题密切相关的文物数量和类型,报自治区文化厅、文物局和发改委征求意见,经审批后办理立项等手续。请各地州相关部门以建立高起点、高标准的文化平台为着力点,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扎实推进公共文化基础建设,确保我区各级公共文化事业全面、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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