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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颁布时间】 2011-06-13
【实施时间】 2011-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4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事局关于开展班轮和油船船长船舶交通系统培训活动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航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集装箱船、客船、客滚船班轮以及大型油船船长的船舶交通系统(vts)知识培训,加深与vts中心的沟通、配合和支持,提高双方人员的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应变能力,确保船舶、船员和港口水域环境的安全,我局决定从今年6月起开展集装箱船、客船、客滚船班轮及油船船长vts培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经常抵、离中国港口的中国籍集装箱船、客船、客滚船和油船的船长。

  二、活动时间

  2011年6月至11月,每人接受至少3小时培训。

  三、培训内容

  根据受训对象所抵达港口和所经水域的不同,由各直属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各辖区vts运行和服务的特点编写培训资料。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vts中心监控水域范围和运行情况;

  (二)通航环境、航路规则及航行注意事项;

  (三)报告制度、程序、报告内容和应急预案;

  (四)以往发生过的事故、事故原因、经验教训和预防措施等。

  四、师资来源

  各vts中心值班长。

  五、长效机制

  各相关航运公司应主动联系港口所在地海事机构和vts中心,建立相关培训制度;各级海事机构应加强与相关航运公司的联系,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所有经常抵、离中国港口的中国籍集装箱船、客船、客滚船班轮和油船船长都能接受至少3个小时的vts培训;同时,各vts中心要做好培训记录,出具培训证明,将受训人员清单报备直属海事局,并存档管理。

  六、协调部门

  各直属海事局船员管理部门负责活动的协调工作,开展相关调研,制定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

  七、总结报告

  各直属海事局应于12月25日前,将全年开展船长vts培训的方式、内容、人数、质量评估、受培训人员的反映和长效机制的建立与实施等相关情况报送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管理处。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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