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0号
【颁布时间】 2011-08-03
【实施时间】 2011-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5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50号――关于由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SYSTEM LTD.)继承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在该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91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继承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在该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8月5日起,对以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按照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46%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4号(略)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