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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1]39号
【颁布时间】 2011-08-05
【实施时间】 2011-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5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精神疾病患者服务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精神疾病患者服务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精神疾病患者服务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石家庄市精神疾病患者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为抓好精神疾病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减少重性精神病人(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肇事肇祸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石家庄市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多部门职能作用,全面加强精神疾病医疗救治能力建设,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减少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精神疾病防治服务网络。

  (二)市、县两级精神卫生机构建设得到加强,医疗服务水平明显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有效管理治疗率2011年达到60%,2015年达到80%。

  (三)开展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服务的乡镇(社区)2011年达到70%,2015年达到85%;精神疾病患者接受康复服务的比例2011年达到60%,2015年达到80%。

  (四)将重性精神病人全部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化管理,建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档案,2011年达到60%,2015年达到80%。

  (五)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指导、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能力显著提高。居民获得心理健康指导的比例2015年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80%。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的精神疾病防治服务网络

  1.以石家庄市第八医院为基础,成立市精神卫生中心,负责全市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以市八院为依托建设400张床位的石家庄市精神病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专科医院标准,主要负责全市重性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与康复工作。

  2.农村县(市)、区各建设一所精神病医院或在一所县级综合医院开设精神病专科门诊,并设立康复病区。主要负责一般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公共卫生科,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指定公共卫生服务人员。负责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开展精神疾病患者随访评估和健康体检,实施精神疾病患者分类干预及宣传教育工作。

  (二)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培养

  1.市、县两级精神病医院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配备医务人员;未成立精神病医院的农村县(市)、区,县级综合医院要配备3-6名精神心理疾病专科医师。

  2.逐级组织开展精神疾病治疗专业人员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在岗精神疾病治疗专业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重点提高基层医护人员在精神心理疾病预防、筛查、评估、诊治、康复等方面的专业水平。

  (三)规范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项目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在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纳入管理的时候,记录家属提供来自原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机构的疾病诊疗相关信息,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2.定期随访。对于纳入健康管理的患者,通过预约患者到门诊就诊、电话追踪和家庭访视等方式,每年至少随访4次。根据患者病情的控制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指导,对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

  3.健康体检。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至少进行1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血压、体重、空腹血糖,一般体格检查和视力、听力、活动能力的一般检查。有条件的可增加血常规、尿常规、大便潜血、血脂、眼底、心电图、b超等检查。

  4.分类干预。

  (1)对病情稳定(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社会功能处于一般或良好,无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躯体疾病稳定)的患者,若无其他异常,继续执行上级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

  (2)对病情基本稳定(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处于“病情不稳定”和“病情稳定”之间)的患者,若无其他异常,医生可在现用药物基础上在规定剂量范围内调整剂量,必要时与患者原主管医生取得联系。调整过一次剂量后,可连续观察4~6周,若患者症状稳定或虽然症状明显但比上次已有好转,可维持目前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若仍无效果,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若同时伴有躯体症状恶化或药物不良反应,要查找原因对症治疗,2周时随访,观察治疗效果。若有必要,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随访转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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