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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11]012号
【颁布时间】 2011-08-03
【实施时间】 2011-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的通知

  (沪价费[2011]012号)


  

  各有关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上海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机动车因故障抛锚或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行驶而影响道路交通的,由具有合法经营许可资格的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将车辆或障碍物拖移至不妨碍交通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并按要求对道路现场清理完毕,恢复道路交通的,可以按规定收取清障施救牵引服务费。

  一、牵引费和清障施救费的适用范围。清障施救牵引服务费分牵引费和清障施救费。在不使用托架、不进行拆卸作业,不动用吊车等特殊装备的情况下将车辆直接移至不妨碍交通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适用牵引费;对无法直接牵引而需要动用特殊装备的适用清障施救费。清障施救费又分基本项目清障施救费和特殊情况清障施救费,基本项目清障施救费适用于发生人工装卸、使用轻型托架、拆中桥、装卸重吨物体等作业;特殊情况清障施救费适用于基本项目清障施救无法解决,必须使用吊车、铲车、卷扬机等装备的其它作业。

  二、清障施救牵引服务费的定价形式。牵引费和基本项目清障施救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服务单位可在不高于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具体确定本企业的收费标准。特殊情况清障施救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牵引费收费标准。牵引费由基本公里牵引费和超基本公里牵引费组成。牵引5公里(含)以内,按次收取基本公里牵引费;超5公里部分,按实际公里数加收超基本公里牵引费。

  1、地面道路基本公里牵引费:小型车每辆每次250元;大型车每辆每次600元;特大型车(10吨以上平板货车、集装箱车、水泥搅拌车、油罐车、吊车、挖土机、压路机等)每辆每次700元。

  2、高架、中环、外环、高速、越江设施和跨海大桥基本公里牵引费:小型车每辆每次300元;大型车每辆每次700元;特大型车(10吨以上平板货车、集装箱车、水泥搅拌车、油罐车、吊车、挖土机、压路机等)每辆每次800元。

  3、超基本公里牵引费:小型车每辆每公里10元;大型车每辆每公里20元;特大型车(10吨以上平板货车、集装箱车、水泥搅拌车、油罐车、吊车、挖土机、压路机等)每辆每公里30元。超基本公里牵引费按整公里计费,不足1公里不计费。

  上述牵引费收费标准(基本公里牵引费与超基本公里牵引费之和)每辆每次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四、清障施救费收费标准。

  1、基本项目清障施救费收费仍按《关于规范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收费的补充通知》(沪价费〔2007〕011号)执行;

  2、调整“现场清理”项目收费标准。分设“一般污染物现场清理”及“腐蚀性污染、油污染现场清理”两类,一般污染物现场清理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元,单起交通事故现场清理最高收费额为600元;腐蚀性污染、油污染现场清理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收费额按实际清理面积计算。

  五、凡实施清障施救牵引服务的作业车辆和收费场所,都应将开展服务的所有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统一公示。作业前,清障施救牵引服务单位应向当事人明确告知所需的作业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时应在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发票上注明所提供服务项目、计费单位和收费金额的明细内容,注明的内容或提供的清单应与收费公示的内容一致。同时,要向当事人提供规范的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单,并经当事人或委托人确认。

  六、当事人或委托人对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有异议的,收费单位可以与当事人或委托人充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或委托人可以向行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调解处理,如对调解结果不满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通知自2011年8月15日起执行。原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2004)041号文同时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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