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沈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2011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沈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遵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审、授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 (一)科学技术振兴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农村科技推广奖; (四)专利奖。 根据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调整科学技术奖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再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的各类科学技术奖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振兴奖授予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对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新兴产业建立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成果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 第九条 市农村科技推广奖授予在推广应用农业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市专利奖授予已取得重大发明创造,并实现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专利发明人,以及为专利实施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以下类别,每年评审一次。 (一)科学技术振兴奖设个人和项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二、三等奖; (三)农村科技推广奖设一、二、三等奖; (四)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聘请科技、教育、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开展市科学技术奖各技术领域的初评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各专业评审组评委与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各专业评审组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侯选人和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驻沈有关单位;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及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七条 被推荐奖励项目单位应当在本市注册,被推荐奖励项目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用实施1年以上,经过技术评价,并取得明显技术效果、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