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7-20
【实施时间】 2011-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5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

  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1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以及自治区党委第33次常委(扩大)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保障援助体系,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动机制的意义和原则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有利于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要按照“群众第一、民生优先、基层重要”的要求,坚持“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在建立联动机制的同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联动机制的补贴对象联动机制补贴对象主要包括由国家抚恤金保障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州、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贴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三、联动机制的启动和运行以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作为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主要依据。尚未编制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前,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依据。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4%,即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和失业保险金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4%以下时,停止联动机制运行。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定时期以上时,各地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时限由各地自行决定。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情况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程序,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各地、州、市为单位,启动联动机制。启动联动机制前,各地、州、市需向自治区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批(备案),自治区财政厅按审批(备案)情况下拨补助资金。

  四、施行时间从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实施,时间暂定3个月。

  五、补贴标准人均标准为: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不低于每人每月12元,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不低于每人每月8元。各地、州、市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队提供的数据,科学测算不同价格涨幅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程度,合理划分补贴档次,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

  六、资金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需补贴资金,按照自治区现行比例负担,其中南疆三地州所需补贴资金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优抚对象所需补贴资金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助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七、发放办法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补助对象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补贴。价格临时补贴与现行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五保供养金、失业保险金和优抚人员抚恤补助金同渠道、同步发放。

  八、部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建立补贴联动机制,协调和衔接各相关部门工作。做好当地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密切关注、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当地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会同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请当地政府同意后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联动机制补助资金的预算,并负责协调补贴资金的安排落实及监督检查。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低收入群体基础数据,组织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数据、通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工作。统计部门及国家统计局调查队负责向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提供每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基础数据信息,抓紧编制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