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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1]349号
【颁布时间】 2011-07-20
【实施时间】 2011-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开展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开展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通知》的通知

  (京建发〔2011〕34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质质函[2011]68号)及《关于开展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通知》(建质质函[2011]6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精心安排迎检工作,现就相关工作要求一并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全国建设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要按照《通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 222号)的相关要求,制定专项自查整改工作方案,进行全面自查,及时发现和查找问题并落实整改,并于7月29日前完成全部自查整改工作。各企业要对各项目部、监理部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辖区内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的检查力度。要组织对辖区内建设工程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工程,要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建设责任方,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成立专项检查组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行为进行执法抽查,对检查不到位的企业及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四、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切实做好迎检的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质质函[2011]68号)(略)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通知》(建质质函[2011]6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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