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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杭建工发[2011]306号
【颁布时间】 2011-06-30
【实施时间】 2011-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6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杭建工发〔2011〕306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最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南社区农居多层公寓桩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钢筋笼上浮问题,引起媒体关注,多家新闻单位对此进行了报道。保障性住房建设做为国家切实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国策,其质量是民众关心的焦点,也是各级建设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57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委前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有关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建设各方主体要对照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57号),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二、规范工程项目发包行为。除按有关规定允许单独发包的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违者按肢解发包进行处理;对按有关规定进行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也应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三方协议”,将其纳入总包管理范围,“三方协议”中除对进度、费用进行明确外,还应明确各方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和违约责任,防止管理缺失。

  三、加强招标投标环节对投标单位资格的审查工作。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要加强对投标单位资格的审查工作,择优选择施工、监理单位,以保证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质量安全有保障的单位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工程建设。

  四、加强对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对项目负责人,招标投标阶段应对其资格予以明确,在合同中要约定严格的变更条件,在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除非由于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健康原因等。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合同签订时要考虑工程实际需要,将资格、人数纳入合同约定内容,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履约到岗情况的检查,以加强现场施工管理。

  五、强化工程主要材料的质量检测工作。要强化保障性住房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进场验收和复检工作,对验收和复检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并清出施工现场。保障性住房工程材料的检测工作应委托有资质的并已完成与监管部门数据联网的检测单位进行,以确保工程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六、加强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工程质量通病关系到工程交付后质量投诉率,关系到群众满意度。工程质量通病大多数成型在施工实施阶段,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共同努力,加以预防、控制和治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主体要认真落实《杭州市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防治措施100条(试行)》(杭建工发〔2010〕337号)中的相关要求,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质量管理,施工企业还要专门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监理单位要把监控措施列入《监理细则》。

  七、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保障性住房要全面实行住宅分户验收制度,在分户验收的基础上,建设单位才能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力度,加大抽查范围和抽查比例,原则上抽查比例由一般住宅的2%提高到5%;在对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交付前组织对实体质量进行再次检查,对存在的质量缺陷进行修复,最大限度减少质量缺陷,努力降低工程质量投诉率。

  八、严格落实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90号),及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对未落实质量保修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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