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九、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我市在2011年10月1日后竣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以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姓名。 十、加强民主促民生工作。拆迁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聘请业主代表作为义务质量监督员,并认真听取意见,积极采取改进措施,最大限度满足合理意见和要求。 保障性住房交付,建设单位应明确交付方案、保修事宜,并告知购房者;同时编制应急处置预案,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附件:建建发[2011]57号(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