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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财库〔2011〕85号)的规定,经研究,本市自2011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操作规程(试行)》(沪财库〔2009〕8号)。7月1日前已发布采购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请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