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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约谈主体。根据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情形,以下单位或人员作为约谈主体,可提出约谈对象、内容、建议: (一)市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和市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可直接提出约谈; (二)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市直相关部门可提出约谈建议; (三)市安委办可根据所掌握的实际情况,直接向市政府提出约谈建议。 第九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主体向市政府提出约谈建议。 (二)市安委办负责安排约谈具体事宜。 (三)召开约谈会。 1.主持人说明本次约谈的事由;2.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负责人)对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情况作出说明;3.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情况提出质询,被约谈对象作出答复;4.约谈小组对该单位负责人提出相关要求。 (四)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对象。 (五)被约谈对象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约谈小组各成员;如期按规定不报告的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条 责任追究。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政府文件或新闻媒体曝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对象的责任。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上限处理,追究被约谈对象责任。安委会要将不履行约谈义务的企业情况存档备案,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直至关闭该企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