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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7-11
【实施时间】 2011-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6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林省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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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着力推进“并联”审批,由首办部门或窗口将行政相对人呈报的所有审批要件分别送至其他相关审批部门,在统一时间内共同完成审批事项。着力推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对行政审批实施全程监察,规范审批程序和行为。逐渐实行网上审批。

  

  2.严格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权。

  

  凡确认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继续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细化、量化及程序规则制定工作,报省政府法制部门核准后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没有完成细化和量化工作的,一律按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对新出台和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适时调整。

  

  3.严格规范和控制涉企收费权。

  

  凡确认具有执收权的,一是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二是要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按规定统一到物价部门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重新登记,核发许可证。没有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及超出收费标准的一律视为乱收费,按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坚决取缔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向企业和群众乱收费的行为。

  

  4.严格规范和控制涉企检查权。

  

  凡是确认具有检查权的,除涉及国家安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和环境保护及其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项检查,以及涉嫌违法和突发事件的检查外,其他检查一律实行涉企检查核准报告制度。省政府相关部门每季度要向省软环境办报送检查计划,经核准后方可实施检查。检查前要填写检查项目单,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资格证,并由被检查方负责人在项目单上签字盖章,检查后向核准机关反馈检查回执,报告检查情况。要做到减少检查频次、压缩检查时限、简化检查程序、公开检查结果,不得重复检查。

  

  5.严格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强化责任追究。

  

  建立权力分解机制。各部门要建立合理分工制度,形成交叉式分工相互制约的格局,部门内设机构也要建立权力分解制度;建立集体决策制度,针对重要事项,特别是人、财、物方面的工作要坚持做到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建立风险共担制度,落实各方责任。

  

  建立权力风险防控机制。各部门要围绕行政权力运行环节排查廉政风险点,并确定风险等级,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防控措施,一项权力、一个风险点建立一项制度,列出重点岗位和权力风险点,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建立监督追究机制。强化部门内部监督,建立强有力、操作性强的内部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责任,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强化专门机关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法制、审计部门等专门监督机构,对部门行政权力运行情况每年开展检查或抽查;强化责任追究,对出现滥用行政权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组织领导

  

  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在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软环境办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务公开协调办、省编办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指派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抽调专人集中清理,制定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清权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五、工作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1年7月中旬至7月下旬)。明确任务及责任分工,全面动员部署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

  

  (二)自查自清阶段(2011年8月初至8月底)。各部门要按要求认真填写《部门外部行政职权统计表》和《部门内部行政职权统计表》,提出保留、取消、暂停、下放、调整等意见,并将纸质及电子文档报送省软环境办;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赋予行政职能的相关行业组织,由部门负责统一汇总报送省软环境办。凡未按要求统计上报的行政权力一律为非法权力。

  

  (三)审核确认阶段(2011年9月初至10月底)。将部门上报的行政权力对照依据逐一审核确认,对有异议的行政权力及时与部门沟通确认。

  

  (四)公开公布阶段(2011年11月初至11月底)。11月底前完成全部清理和规范任务,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各部门取消、下放、暂停的行政权力和现行有效的行政职权目录。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2月初至12月底)。制定检查验收标准,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汇总后上报省委、省政府。

  

  各市(州)、县(市、区)依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开展本地区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并于2011年12月底前将结果报省软环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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