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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7-04
【实施时间】 2011-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6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地方文献呈缴报送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地方文献呈缴报送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1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公共图书馆是系统汇集、收藏全区各级地方文献的中心,是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文献信息服务的学术性社会文化教育机构,是地方各类城市标志性重要文化设施,也是地方各级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由于我区各级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存在采集呈缴难、征缴范围窄、品种、数量、馆藏少的问题,缺藏严重,特别是2011年6月1日起,全区公共图书馆实行免费开放后,现存书籍远不能满足广大读者广泛阅读和查阅文献资料的需求,也影响公共图书馆藏书体系建设。为保证各级公共图书馆完整地收集、整理、开发和利用地方文献资源,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发展,不断满足各族读者群众的文化需求,有效解决区内新出版地方文献收藏严重不足的问题。现就做好自治区地方文献报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内容

  自治区各有关单位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刊物)、文稿、图片、画(像)册、电子音像等,按每一种(册、件)3册(件)的标准,分别向自治区图书馆和本级公共图书馆报送。

  (一)图书类均从第一版起,每出一版和每开印一个印次,均按一种报送。

  (二)各类报纸(含电子报、编印本、目录、索引)既可按合订本,也可按单份报纸报送。

  (三)各级党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出版单位工作中形成有价值的文稿、图片(照片)、影像资料等,自治区区域内各级各类出版社,杂志社编辑出版的各种定期、不定期或有连续出版期号的杂志(出版物),不论任何形式发行(含内部发行)的杂志(刊物)均可报送。

  (四)各级党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出版单位正式发行的当地有影响的文化、科技名人、社会贤达、知名人物、先进模范的各类音像制品(包括录音、录像带、电视专题片、电视片、光盘、cd、vcd、dvd、有声读物等)均可报送。

  二、报送方式

  (一)各级党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出版单位可以统一提供,也可以单独(单件)报送。

  (二)采取邮寄方式报送时,应在包装外,封皮、报头、扉页等明显部位,加盖或写明××××单位捐赠字样,以便接收地方文献的公共图书馆验证、收藏、反馈,邮寄时应写明单位、地址、联系人方式。

  (三)通过邮寄方式提供地方文献发生的邮寄费用,可将正式凭据寄给接收文献的单位报销邮资。

  三、要求

  (一)地方文献涵盖内容多、涉及范围广,各级党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出版单位要高度重视向各级公共图书馆报送各类地方文献工作,要通过各种方式宣传、鼓励社会各界、各族群众了解、支持、参与地方文献捐赠工作。

  (二)公民以个人名义为本地公共图书馆捐赠地方文献(史料)的,各级公共图书馆要给公民个人颁发捐赠荣誉证书。

  (三)各级公共图书馆每年要将各单位无偿赠送地方文献的情况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过网络、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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