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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11]60号
【颁布时间】 2011-07-30
【实施时间】 2011-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6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11]6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大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房屋、水利、林业、交通、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由园林绿化、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七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并批准实施。

  第八条  规划的和现状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风景名胜区和其他绿地等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一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备案、同时交付使用。验收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损坏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临时占用绿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因建设确需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经公示征求意见后,经所在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同时补划或补偿同等面积的绿化用地,并根据实际需要分步实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四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城市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各类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绿地设计方案,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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