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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竣工工程镶嵌永久性标志牌的规定》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的规定,我委对原《天津市竣工工程镶嵌永久性标志牌的规定》(建质管〔1996〕102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天津市竣工工程镶嵌永久性标志牌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竣工工程镶嵌永久性标志牌的规定》(建质管〔1996〕102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竣工工程镶嵌永久性标志牌的规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天津市竣工工程镶嵌永久性标志牌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的有关条款,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的管理,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含改建、扩建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桥梁工程。 建设单位负责竣工工程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的办理和镶嵌工作。 第三条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标志牌的监制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标志牌的材料为黑色花岗岩石,尺寸为800mm×600mm×20mm。 第五条 标志牌应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人姓名。 第六条 标志牌镶嵌在住宅楼山墙处左侧1米、地平2米以上。其它公用和民用、构筑物及桥梁工程镶嵌在明显位置。 第七条 标志牌镶嵌的时间为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第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不镶嵌标志牌的,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