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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为主承担完成2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房地产经济重大课题的研究,通过自治区相关部门的评估;或主持编制2项以上地(市)房地产业发展规划,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实施。 7、为主参加完成三项以上房地产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地(市)级三项以上房地产业经济规范、评估标准、管理规程和管理办法的编制。 8、主持或为主参与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建设开发项目的综合评价(含综合盈利能力分析和社会影响分析及生态环境评价)或3项房地产市场专项经济调查分析,对行业发展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9、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评估、经营管理、政策研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人员,承担完成大专院校房地产经济专业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或为主承担完成2项以上房地产研究课题,较好的完成任务。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受聘担任经济师工作期间,具备下列12项中的2项(其中1-6项和7-13项各具备1项): 1、参与完成的房地产经济专业科研成果获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奖项,或科研课题的完成人或主要参与人。 2、为自治区房地产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获自治区级以上优秀经营管理企业或优秀企业家荣誉。 3、积极推广应用新经济理论及科研成果,大幅度提高土地单位面积产出和土地负荷能力,在土地合理利用、节能、环保、改善城镇居民生产生活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社会和经济效益良好,经自治区相关部门评估认定。 4、主持或为主参与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通过自治区主管部门评估,或在自治区学术论坛或学术报告会作为学术成果进行了大会交流。 5、主持企业房地产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主要经济指标达自治区同行业领先水平,经济效益显著,近年来企业纳税额连续三年排列自治区前100名。 6、积极创新房地产经营管理机制,为大幅度提高企业经济管理水平作出突出贡献,使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质量、投资效益在自治区同行业名列前30名。 7、主持房地产企业改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连续三年每年实现利润数百万元以上(其中:企业集团600万元以上,大型企业400万元以上,中型企业250万元以上,小型企业100万元以上)。 8、积极投资开拓国外房地产市场,对外开发取得较好经营效益,年创汇额连续2年百万美元以上,其中企业集团200万美元以上。 9、主持房地产资金经营管理工作,经地(市)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房地产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估,其房地产投资、经营开发效益及社会诚信评价良好,得到地(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10、为主参加完成了3项规模以上土地开发、出让、拆迁、交易的评估,且为数据分析、经济效益评估预测及评估报告的主要完成人,其中至少有两项通过立项得以实施。 11、为主参加完成了3项较大开发项目用地的调查,并为拆迁安置方案及拆迁经济补偿评估的主要完成人。 12、为主参加完成了两项重大建设项目土地评估,并为土地费用的估算、经济效益评估的主要完成人。 13、从事房地产经济工作的业务骨干,对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房地产经济研究报告,对促进房地产业经济发展、提高经营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提出的经济工作建议报告对本地房地产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五)论文、著作条件 受聘担任经济师工作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专业经济学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内容须在5万字以上)。 2、为主参与编写自治区(部)级或本行业专业教材,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颁行实施(本人撰写内容须在3万字以上)。 3、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经济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4、在国际、国内经济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5、本人撰写的房地产经济研究文稿在国家或自治区(部)组织的本专业经济论坛、学术研讨、科研推广活动中作过交流。 6、本人或为主承担完成的房地产经济理论研究成果,为大中专院校教学所采纳,并在教学中实施。 第八条 符合上述专业范围和评审条件,并提交相应有效的材料和证明,可推荐参加评审。 第九条 本条件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