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对于村干部,个人按照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缴费,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按照24%的比例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比例,逐年测算,取整数公布。 对新农保制度实施前,已离职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同时,按任职年限再给予适当补贴,具体为:任职3年至9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任职10年至20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0元;任职20年以上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5元。所需资金山区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川区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3.对于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在政府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每年再按自治区公布的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给予个人奖励缴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逐年测算,取整数公布。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与县(市、区)财政按照比例分担。具体为:川区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山区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照70%和30%承担。 五、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自治区及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奖励性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自治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奖励性养老金。建立长缴多得奖励机制,参保人员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不少于2元。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意见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和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城镇居民的子女应按规定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至满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八、待遇调整 自治区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丧葬补贴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可按死亡上年度自治区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标准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丧葬补贴。但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埋葬遗体的,不享受丧葬补贴。 丧葬补贴从政府补贴资金中支付。 十、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县(市、区)为单位管理,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管理。 十一、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基金管理各项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城乡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要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