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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异地配建。确定本项目中需配建面积后,在与此开发建设单位同期开发的其它项目中合并进行配建,两项目均独立计算相应需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其中原项目因异地配建存在地级下降时,每下降一个地级,增加1%的配建比例。异地配建方式只限于同一开发建设单位同期开发的两个不同项目间的调整。 (三)开发建设单位提供成套住房抵换。提供成套住房用于抵换需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方式。 1.提供的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左右,存在地级下降时,需抵换的总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与异地配建方法等同处理。 2.经市房产部门认可,完成抵换用房的土地性质变更手续及市发改部门核价后,方可纳入保障性住房范畴。 3.提供的成套住房的房屋使用年限不得超过3年,且必须达到入住条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8〕3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