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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甘建设[2011]312号
【颁布时间】 2011-07-08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6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规范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勘察、设计经营行为,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四条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并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承担勘察或设计项目的备案手续。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勘察、设计活动的备案实施统一管理。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从事勘察、设计活动,须按项目办理《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勘察设计项目备案书》(以下简称《备案书》)。取得《备案书》后,方可对外发送和报审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文件。

  第七条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后,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书》。

  第八条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办理项目备案手续需提交《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甘承揽勘察设计项目备案申报表》及其相关附件。附件包括以下材料:

  1、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2、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函(或行政处罚记录查询报告);

  3、《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生成的备案人员名单(系统开通该功能时提供);

  4、参加备案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中注册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非注册技术人员应提供职称证、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事业单位的勘察设计人员,可提供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5、勘察、设计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 (审批、核准、备案)复印件;

  7、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

  8、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勘察、设计合同必须使用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布的格式合同,合同签字盖章应符合法定要求。当合同签订人非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名且符合法定要求;

  9、承揽工程勘察项目的,应提供满足工程勘察所需的设备清单;

  10、总院(公司)参加年度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或备案项目参加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由保险公司出具);

  11、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前一备案项目《备案书》的接收回执原件及复印件(初次进甘承担勘察或设计项目的可不提供);

  12、其他必需的有效证件和材料。

  以上要求报送的原件经查验后当场退回,复印件留存,复印件均应加盖勘察、设计单位的公章。

  第九条  根据《甘肃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办法(试行)》(甘建设[2003]9号)的规定,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承担任务的项目,均应参加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凡未在其工商注册地参加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或保险赔偿额低于我省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均应在我省参加单项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第十条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承接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即本规定第八条《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甘承揽勘察设计项目备案申报表》中的备案人员),应满足项目勘察、设计进度和质量的要求,并应专业齐全。各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技术骨干应不少于2人。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其项目或专业负责人必须符合注册执业资格要求。承揽大型建筑工程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师各不少于2人(其中1人可允许年龄在60岁以上,但不得超过6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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