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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备案书》是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开展勘察、设计活动的依据,应在参加相关经营活动和勘察设计文件报审时出示。在报批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文件时,随附件上报《备案书》的复印件。未取得《备案书》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勘察、设计任务及对外发送勘察、设计文件的,将按违规开展勘察、设计活动查处。 各市(州)及有关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备案。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取得《备案书》后的20日内将《备案书》原件一份附函送达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接收回执。 第十八条 《备案书》所列勘察、设计人员,因工作变动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他主要事项变更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设计审查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等不得接受无《备案书》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条 省外在甘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经营活, 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必须参加本项目勘察或初步设计审查会议、施工图审查意见交换会议、施工交底会议及阶段性质量验收等重要质量管理节点工作,并对有关审查和检查中提出的重要问题进行必要的现场沟通、及时整改。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由单位派遣熟悉项目情况的院(公司)级技术负责人代替参加。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服务,解决施工中出现的相关勘察、设计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级管理部门、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批、审查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前和有关质量监管、检查活动中,应查验其《备案书》,并对备案所列的各专业勘察、设计人员进行核对,严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使用《备案书》所列名单以外的人员或冒名进行勘察、设计活动。 《备案书》所列勘察、设计人员的名单及本人签名,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管理处查询,也可登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gsjs.com.cn)主页的“勘察设计”中查询。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外在甘勘察、设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处罚,并记入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或信用档案,同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处理结果反馈其资质审批机关或向有关部门通报。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2、发生勘察、设计质量事故的; 3、违法转包、挂靠、聘任和使用其他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出卖图章、越超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任务的;允许他人以备案人员的名义冒名进行勘察、设计的; 4、有招标要求的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承揽勘察设计任务的; 5、不按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收费,压级压价,不正当竞争,扰乱勘察设计市场的; 6、未办理备案手续或以非法人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送勘察、设计文件的; 7、提交的成果多次出现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经指出后仍未改正的; 8、提供虚假材料、印章等申请备案或以虚假材料骗取《备案书》的; 9、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备案书》的; 10、两次及以上未在勘察、设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进甘备案手续的; 11、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一年内两次及以上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要求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及工作的; 12、在我省设立两个及以上分支机构(办事处),或允许该单位在其他省(市、区)的分支机构在我省承揽业务,扰乱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的; 1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备案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可根据管理需要现场核实备案单位及其人员的真实性。 第二十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与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将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承揽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市场行为、人员状况等进行定期反馈。 第二十六条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勘察设计项目备案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和填发。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勘察设计项目备案书》每个项目一式三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留一份,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存留一份,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第二十七条 注册地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甘承揽规划编制任务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我厅颁发的《甘肃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管理规定》(甘建设[2001]23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