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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建管[2011]57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6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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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的发包价格应按照国家现行收费标准,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施工招标控制价及工程合理价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采用综合评分法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的,实行招标控制价招标。

  

  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投标截止7日前向投标人公布。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级财政部门要求审核的,经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投标截止前7日向投标人公布。

  

  在备案时发现招标控制价未按有关规定编制和审核的,责令责任人整改,责任人未按要求整改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公布。

  

  (二)采用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定标法的,中标价应为工程合理价。

  

  工程合理价=招标控制价×合理定价调整系数

  

  其中,招标控制价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制;合理定价调整系数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最新发布的同类工程造价调整浮动系数,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工程合理价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后,在投标截止7日前向投标人公布。

  

  投标人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或工程合理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标人提出,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予修改,并在规定网站上公布修改后的招标控制价或工程合理价。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审核能力的,应当委托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审核。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责成编制和审核单位改正。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第二十五条  施工招标推行工程总承包,专业工程需单独发包的,须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不设暂定价项目。

  

  第二十七条  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的重大或特殊项目,为提高评标效率和评标质量,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建立评标答疑制度:项目评标时由建设单位、工程设计人员、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员等组成答疑小组,在评标现场解答评标专家提出的有关问题,答疑小组成员不能同时担任评标专家,不能查阅投标文件,也不能对评标发表任何意见。

  

  第二十八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重新招标。

  

  依法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向有关部门报告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由招标人在预选承包商名录内选择符合招标文件条件的承包人,并按本办法工程合理价的定价原则确定合同价格。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须从设区市的工程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满足条件的可申请异地抽取。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取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五年以上或取得高级职称以上)。招标人的代表不具备评标专家相应条件的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设立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实行评标质量反馈制度、评标专家工作质量跟踪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当同时在工程交易中心及相关网站上进行中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依法分包的,应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岗位必须由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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