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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7-29
【实施时间】 2011-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2011年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2011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沪府办发[2011]25号)、《2011年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沪府办发[2011]1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2011年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2011年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2011年,本市各级税务机关将继续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主动公开内容为核心,以依申请公开服务为重点,以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为保障,以信息化为依托,着力提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全面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努力实现新突破。

  

  一、积极落实税收政策公开。配合今年增值税、房产税、契税等税收改革任务,做好各项税收政策的公开工作。加强税收政策的解读服务,汇总及分类梳理涉及个人所得税、契税等税种的各项政策规定,逐步深化政策标准化的解读和操作流程标准化的描述,让公众及时全面准确地理解专业政策,促进政策的推进落实。在税收政策的执行过程中,通过各类渠道收集公众对政策公开及实施情况的反馈信息,保障政策发布的实效。

  

  牵头部门:法规处、货物劳务税处、退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处、财产行为税处。

  

  二、推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建设信息公开目录。按规定逐步公开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

  

  牵头单位或部门:财务处、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三、强化行政审批公开。按要求做好行政审批网上公开工作,对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变更情况及时予以公开。继续拓展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功能,增加查询、受理项目,实现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全公开。

  

  牵头单位或部门:法规处、征管科技处、办公室、货物劳务税处、退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处、财产行为税处、纳税服务处。

  

  四、深化基础政务数据信息公开。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逐步实现企业基本信息、纳税信用类信息等在政府部门之间的共享,并做好向社会公众有序公开的工作。

  

  牵头单位或部门:征管科技处、货物劳务税处、退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处、财产行为税处、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稽查处。

  

  五、推进财政性资金公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部门预算公开的各项规定,规范细化公开内容,健全定期公告制度,做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各项工作。按照上级部署,稳步推进决算、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信息公开工作。

  

  牵头单位或部门:财务处、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六、优化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健全税务网站体系,及时发布公开信息,完善网站功能,便于公众查询和获取信息。加强网上互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创新信息公开渠道,积极探索运用手机彩信、电视媒体、便民终端机等多媒体方式,主动向社会公众发布各类政府信息,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晓度。

  

  牵头单位或部门:办公室、纳税服务处、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七、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修订依申请公开受理文书,建立申请资料审查制度,完善申请窗口受理咨询机制,切实把好受理关。建立内部会商制度,完善答复参考文书,确保处理答复规范。利用内部政府信息工作平台,建设案例库,针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形成案例汇编。做好行政复议、诉讼的后续工作,总结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不断改进和提高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服务水平。

  

  牵头单位或部门:办公室、法规处、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八、加强基层政府信息公开。积极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基层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税务所、办税窗口、税务干部与纳税人联系密切的特点,多形式、多渠道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涉税审批事项等信息。加强信息查阅点建设,进一步总结基层实践经验,以点带面,提升各基层分局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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