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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工信部联科[2011]367号
【颁布时间】 2011-07-29
【实施时间】 2011-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6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规范工业产品质量企业自我声明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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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完善信息网络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完善信息跟踪机制,引导建立工业产品企业自我声明明示承诺信息服务平台,鼓励企业在平台上明示并承诺与企业自我声明相关信息和支持性资料,为广大消费者、各级政府、行业协会(商会)、商家(卖场)进行查阅和监督提供便利。各有关部门可设立举报和建议信箱,接受有关组织和个人对企业自我声明行为的投诉、举报或建议。

  

  四、近期重点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主要措施中提出的工作内容,组织开展规范企业自我声明的有关工作。近期要重点完成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开展企业自我声明现状情况调查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在日化、建材、纺织、轻工、电子信息等行业开展企业自我声明现状调查。及时发现重点产品企业自我声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鼓励其他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二)制定并实施重点行业企业自我声明规范

  

  各有关行业协会要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自我声明现状,制定本行业企业自我声明规范。规范要规定特定产品自我声明文件中必须明示的内容,如执行标准、功能性能、使用警示、标志标识、质量等级等,并对相关内容的含义、标准、条件和标称形式等做出规定。行业自我声明规范及其支持性文件应向工业和信息化及质检部门报告,并在工业产品企业自我声明明示承诺信息服务平台上公示。行业协会要组织开展自我声明规范的宣贯活动,引导和监督行业内企业规范自我声明行为。

  

  (三)开展企业自我声明明示承诺试点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会同行业协会,选择重点消费类产品开展企业自我声明明示承诺试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引导相关技术机构与消费者组织联合建立全国工业产品企业自我声明明示承诺信息服务平台,并进行管理。

  

  企业明示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产品企业自我声明相关信息及支持性文件、企业自我声明中涉及的特性技术词汇的科学表述和含义、不宜在自我声明中使用的含义不明确的技术词汇或概念、产品消费警示等。

  

  各有关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和专业机构要配合做好企业自我声明明示承诺的宣传和技术支持工作。

  

  (四)加强对企业自我声明的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质检、工商等部门组织开展重点产品规范企业自我声明专项整治行动;质检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产品企业自我声明的监督检查,尤其是未列入ccc目录但涉及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工商部门要加强涉及强制性标准特性商品的市场监管工作,依法加强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商品行为的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自我声明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对规范企业自我声明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规范企业自我声明工作作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构建长效工作机制。要及时总结和汇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推动这项工作持之以恒地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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