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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医[2010]48号
【颁布时间】 2011-07-27
【实施时间】 2011-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7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牲畜耳标质量检测情况的补充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牲畜耳标质量检测情况的补充通知

  (农办医[201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 农牧、农业)厅( 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在我部 2010 年组织开展的牲畜二维码耳标质量检测工作中,重庆吉强标识有限公司等 10 家企业生产的 13 批耳标检测不合格( 详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牲畜耳标质量检测结果的通报》( 农办医[2010]96 号))。重庆吉强标识有限公司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并 向 我 部 提 交 了 书 面 申 请。近 期,我 部 组 织 对 该 公 司2010 年 8-9 月生产的猪、牛、羊三种耳标进行了重检。经检测,该公司生产的牛标、羊标合格,猪标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 工艺缺陷”。根据我部《 畜禽标识质量检验办法》有关规定,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恢复受理该公司牛标、羊标生产专用号码申请,继续停止受理该公司猪标生产专用号码申请,停止期限截止2011年12月27日。

  

  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耳标质量管理,在牲畜耳标招标过程中,要明确耳标质量要求和保障约束条款,坚决杜绝只考虑最低价中标而不重视耳标质量保证的情况;要进一步完善牲畜耳标签收、入库、发放、领用登记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和责任制度,加大各环节监督执法力度;各省每年耳标招标、中标情况要及时报我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督促各耳标生产企业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严格按照我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生产管理,改进生产工艺,严把原料入厂关和耳标出厂关,确保耳标质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进一步规范牲畜耳标生产专用号码生成和发放管理工作,完善牲畜耳标管理制度。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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