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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 (十二)生产场所符合国家环保、卫生、安全要求。具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设施。新建与改扩建项目(企业)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十三)企业有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规章制度、能耗限额标准和节能减排措施,建有能效水平考核体系,落实单位产品生产能耗限额标准,制定节能减排措施。企业废水、粉尘、废气、噪声等的排放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十四)企业用工制度要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六、销售和售后服务 (十五)建有完善的产品销售和服务体系,做好用户培训,指导用户合理使用产品,为用户提供基本的维修保养知识。 (十六)产品售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七、监督管理 (十七)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准入条件,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核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以公告的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 (十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业协会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受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准入有关工作。 八、附则 (十九)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十)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