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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国家林业局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方。 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借出方或者借入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林业局1年内不予批准开展大熊猫借展活动: (一)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擅自借出或者转借大熊猫的; (三)重大过失造成大熊猫死亡的; (四)拒不配合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执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的。 借出方或者借入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国家林业局3年内不予批准开展大熊猫借展活动。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大熊猫借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