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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规发[2011]169号
【颁布时间】 2011-07-15
【实施时间】 2011-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7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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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专家咨询费:标准草案在审定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八)公告费、印刷费:标准审批完成后进行公告和印制时所发生的费用。

  (九)宣传推广费: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标准,为推动其实施所发生的费用。

  (十)其他费用:与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申报审批程序


  第七条  制修订标准计划项目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由局科技司在4月底以前统一发布下一年度林业行业标准项目申报指南,实行公开征集制度。

  第八条  林业行业的相关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测机构和企业等,根据林业行业标准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向局科技司申报制修订林业行业标准的项目建议。

  第九条  “一上”预算。局科技司根据当年的林业行业标准项目申报指南,对制修订林业行业标准项目建议申报书进行审查、征求意见、协调和汇总,形成年度制修订林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报局计财司审核后纳入国家林业局“一上”预算上报财政部。

  第十条  “一下”预算和“二上”预算。局计财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一下”控制数,下达标准经费“一下”控制数,由局科技司调整编制标准经费“二上”预算,经局计财司审核后纳入国家林业局“二上”预算上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批复预算。局计财司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预算,15日内批复下达所属预算单位的标准经费预算。对地方单位等非所属预算单位承担的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及预算,由国家林业局根据本级部门预算批复情况批复下达,各地方主管单位应于接到国家林业局下达预算的15日内批复下达所属项目承担单位标准经费预算。

  

第四章 标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标准经费一次性拨付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使用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标准经费进行使用与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制修订标准计划,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严格组织管理。

  (二)标准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合理安排、节约使用,并保证专款专用。

  (三)标准经费要与配套资金统筹安排,单独立项核算。

  (四)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局计财司和科技司报送标准经费使用报告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规定加强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制修订标准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标准经费及项目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如项目计划需要调整,应当按规定提出申请,报国家林业局按程序审核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被撤销或中止的,标准经费作为结余资金由国家林业局按规定统筹安排用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任务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局科技司,由局科技司按规定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八条  局计财司、科技司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检查、监督与罚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请拨标准经费预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相关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的及时开展和实施。

  第二十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标准经费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经检查发现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国家林业局将采取停止拨付剩余项目资金、追回被截留挪用资金,以及取消相关单位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相应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局计财司、科技司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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