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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2月25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3年12月25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6年12月24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9年11月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1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指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四条 选举经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五条 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 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民学习选举工作的法律规定和有关文件,做好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确定选举日期,并在选民登记前公布;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制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五)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印发选票,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 (七)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八条 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民族乡、镇、城市街道等设立选举工作指导组,作为上一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所辖选区的选举工作。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九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二)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本行政区域内的总人口数,按常住户口人口数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