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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
【颁布时间】 2011-07-29
【实施时间】 2011-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7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9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29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11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决定对《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改为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指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选举经费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三、第四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四、第五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民学习选举工作的法律规定和有关文件,做好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确定选举日期,并在选民登记前公布;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制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五)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印发选票,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

  (七)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五、第七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六、第十条、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村一般应有代表一人。”

  

  七、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删除第一款。

  

  八、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特别是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九、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十、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项改为第二款,修改为:“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区,可以按照街道办事处或者若干居民委员会管辖的范围划分选区,也可以根据情况按照行业或者系统划分选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口总数能够产生一名至三名代表的,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不能产生一名代表的,也可以几个单位或者和所在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在农村,可以几个村联合划分选区;人口特多的村和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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