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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1-07-29
【实施时间】 2011-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7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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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把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相结合,全面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切实推进法治四川建设。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等法治实践全过程,以法制宣传教育推动法治实践,以法治实践检验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通过两者的有机结合,全面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并把创建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作为法治四川建设的重点,切实提高全省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要以弘扬法治精神为先导,以坚持依法执政为前提,以建设法治政府和维护司法公正为重点,以规范公共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以基层依法治理为基础,以完善监督机制为保障,以健全法律服务体系为重要条件,全面深入扎实地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使区域内的各项事业在法律框架和法治轨道上运行,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科学制定创建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的五年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创造规范有序、公正诚信、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树立法治四川的良好形象。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监督保障。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积极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以及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实施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法制宣传教育要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要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实施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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