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11]59号
【颁布时间】 2011-07-28
【实施时间】 2011-07-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7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接上页]
市民委 贯彻执行《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负责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查验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

  市监察局 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负责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和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市财政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水务局 依法加强渔政监督管理,加强渔业投入品监管力度,加大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整治,监督水产品质量;负责组织建设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负责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以及无公害水产品的组织认证与管理;组织实施水生动物检验检疫;联合工商部门开展对流通环节水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农委 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组织实施农业标准,推进农业标准化;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指导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

  市卫生局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并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对种植业、养殖业基地周边的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排污监管。

  市粮食局 依法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规划、指导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全市放心馒头工程和粮油食品放心工程的组织实施,指导、检查粮油食品市场管理工作,维护粮油食品安全。

  市法制办 负责有关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审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我市食品安全政策法律法规体系。

  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对管辖区域内食品摊贩进行规范管理。

  市工商局 拟定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食品流通环节(含食品零售摊贩)以及依托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如商场、超市、食品店、集贸市场等)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承担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工作;受理并处置食品流通环节的投诉举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食品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市质监局 负责全市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及在独立且专属的门店现场制售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监督抽查,通报抽查结果;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工作;受理并处置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投诉举报。

  市食品药监局 负责餐饮服务环节(含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以及“中央厨房”、“甜品站”、“小饭桌”、“农家乐”、“公开举办农村家宴”等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承担餐饮消费环节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工作;受理并处置餐饮消费环节的投诉举报;负责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食品展销、仓储、专业食品运输等从业者的监管,食品生产经营的兼营行为监管以及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严格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执行。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实行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各自承担的任务与各部门的具体工作结合起来,列入本系统的工作计划进行统筹安排;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明确相关业务处室作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络处室,协调开展相关食品安全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强化综合监督,加强组织协调。

  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