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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门服务窗口,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后续跟踪等创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并免收3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费用和各项代理服务费用。(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受理部门: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 六、其他事宜 (一)本意见所称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是指省内普通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福建生源)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三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独资或合资、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该企业必须由高校毕业生担任法定代表人,且高校毕业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二)本意见所称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并且具有明确创业意向和创业方案,鼓励拥有各类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 (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自主创业的,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有关材料享受优惠政策;毕业后三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凭毕业证、《报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有关材料享受优惠政策。 (四)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将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本地人才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查落实。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进一步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具体实施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