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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府[2011]75号
【颁布时间】 2011-07-26
【实施时间】 2011-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2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淮府〔2011〕75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当前,正值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期、高发期。特别是近期全国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进一步敲响了警钟。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7月25日市委常委会就抓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为迅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就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醒认识安全生产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今年以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持续好转,但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截至6月30日,全市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607起、死亡49人,同比增加328起和6人,分别上升117.6%和14.0%。各级各部门务必保持清醒的认识和高度的警觉,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长期性和反复性,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和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严防“三违”行为,做到现场遇到险情必须第一时间停产撤人。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坚决责令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要强化责任追究,依法查处每起事故,从重追究事故责任,严厉惩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违法违规和腐败行为。

  

  二、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防范,全面开展地毯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本辖区、本行业和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并于8月15日前,将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要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具体安排见附件),要突出围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点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民爆物品、消防、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各级领导思想认识是否到位,责任是否明确,高温、汛期季节安全生产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事故隐患是否及时进行整改,尤其是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是否进行重点监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立即予以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立即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限期整改,并指定专人盯守,跟踪督办;对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要坚决予以停工整顿,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保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的高压态势,对今年3月份以来的“打非”专项行动开展“回头看”,针对习惯性、顽固性和屡整屡犯、反复发生的非法违法行为,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已经取缔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严防死灰复燃;依法严惩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瞒报谎报和逃匿等非法违法行为;要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打非”责任落实到县乡两级政府,关闭措施落实到现场,惩处手段落实到实际控制人,消除隐患、不留后患。要进一步加大处罚惩治力度,对“打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并坚决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根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铲除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防止前纠后犯,防止新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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